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“一流学科”建设需要,提升硕士研究生导师(以下简称“硕士生导师”)队伍建设水平,强化导师岗位意识,进一步规范导师的考核管理工作,经济学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、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》(中南大党教字〔2018〕2号)、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》(中南大研字〔2018〕20号)等法律和文件精神,结合本单位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本校在职在岗以及学术关系保留在学院的硕士生导师。
第三条 导师考核遵循公开、公平与公正的原则。
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考核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,学院成立工作小组实施考核。
第五条导师考核的基本程序:
(一)导师在规定时间内,向指定工作部门提交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导师考核表》。
(二)工作小组对导师的政治思想、师德师风、科研水平、教学效果等进行全面考核,初审结果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三天。
(三)工作小组受理复议申请,并予以回复。
(四)学院在公示、受理复议等程序结束后,将硕导考核结果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备案。
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。
第七条 考核期内,导师具备下列条件,方为合格:
(一)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自觉遵守国家法律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,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,为人师表,爱岗敬业,爱护学生,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。
(二)执行研究生全程培养方案,完成各项教学任务,教学效果良好。
(三)科研要求:
1.导师在滚动的三年周期内,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1)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B类及以上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,或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,考核期内有3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经费到账的,可折算C类论文1篇;
(2)独立出版或领著(第一作者)学术著作1部,或译著撰写任务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一部,或主编教材1部;
(3)主持厅局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。
(4)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或研究成果一等奖(第1名),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(前 3 名);
(5)所指导学生在B类及以上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,或以第二作者身份与所指导学生合作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。
2.同时招收博士、硕士研究生的导师,须参加博导考核,通过的免予硕导考核。
3.在考核期内,硕士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两人次获得校级优秀论文者,考核期内科研项免予考核。
第八条 有师德失范行为且情节较重,或考核期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出现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达2篇(次),取消导师资格。
第九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考核不合格,暂停招生资格:
(一)无故不接受研究生教学或指导工作和无故不参加考核。
(二)考核期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出现“不合格论文”达2篇(次)的。
(三)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。
(四)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。
(五)有其他违规情形。
第十条 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,下一年度考核合格,恢复招生资格;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,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导师资格。
第十一条 导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所在本单位考核公示期内,向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。工作小组应及时受理,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送达本人。
第十二条 考核期内所有科研成果须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,并按成果发表当年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认定其级别。
第十三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导师参加考核时,可不执行第七条第(三)款的科研规定;考核期内身患严重疾病、无法履职达一年以上的导师可以不参加考核。
第十四条 本培养单位的兼职硕导考核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应见刊或正式出版,并为本学科领域相关研究成果,且署名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(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);外文期刊论文仅限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(作者以字母排序的仅限通讯作者)。通讯作者仅限序一。同一成果在本培养单位内仅限一人使用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的时间认定除明确要求结项以外的均为立项时间。项目条件中的“主持人”指第一负责人,横向项目总经费必须完全到账,且不再转拨出学校。
第十七条 考核期科研成果认定时间以培养单位工作通知为准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经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附件:爱发·体育(China)官方网站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.doc
经济学院
2020年6月28日